FAO - j1632c
为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
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制定一套自愿准则的
政府间工作组
参考文件
罗 马
自愿准备就绪则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含义
一、引 言
1.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 五年之后”决定制订自愿准则以支持成员国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逐步实现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以下简称自愿准则)。国际法关于取得食物的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ICESCR)”的第十一条。1 本背景材料提出关于确定自愿准则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含义的若干考虑:这不仅涉及已批准ICESCR 的国家(目前已有148个缔约国),也涉及那些尚未批准该盟约的国家。
ICESCR第十一条一、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于自由同意之国际合作极为重要。
二、本盟约缔约国既确认人人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应个别及经由国际合作,采取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内:
(a) 充分利用技术与科学知识、传布营养原则之知识及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资源获得最有效之开发与利用,以改进粮食生产、保贮及分配之方法;
(b) 计及粮食输入及输出国家双方问题,确保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二 、条约、宣言及国际习惯法
2. 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2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 . ." (见第 2(1)(a)条)。相形之下,宣言、决议和其他非约束性文件,尽管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却可以具有强烈的政治承诺或道义责任。非约束性文件可以有助于条约签署方对法律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从而消除可能存在的任何含混不清之处。也可以先签订非约束性文件而为签署条约作好准备。
3. 自愿准则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就它们提供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如何执行法律条款的指导而言,自愿准则对已受国际法条款约束的国家,可以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4. 如上所述, 已有148 个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成员国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ICESCR)。 缔约国在批准ICESCR之时就承担义务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采取措施, 以“逐渐完全实现” ICESCR所确认的权利(见第二条)。ICESCR要求缔约国 “就其促进遵守本盟约所确认各种权利而采取之措施及所获之进展,提具报告书”(见第十六条第一款)。ICESCR本身并没有建立一个审查这些报告的专门委员会; 它只规定这些报告应提交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ECOSOC)。而ECOSOC就此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最终导致于 1985年建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 。3
ICESCR第二条一、本盟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借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盟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二、本盟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盟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歧视。…
一般性评论
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通过它的“一般性评论”和它对国家报告的分析来澄清ICESCR中某些模糊提法的含义 — 这就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范内容的分析性解释。
6. 一般性评论总的来说是面向缔约国的,其用意是指导它们履行ICESCR规定的提交报告的义务。一般性评论现已发展成为CESCR 用以解释ICESCR各种条款的手段。CESCR依靠一般性评论来评价各国履行其在ICESCR中承担的义务的程度。如今,一般性评论总是具有分析性质,并往往针对解释和政策上的困难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性评论已成为解释和应用ICESCR的权威性指针。
7. CESCR的第3次一般性评论 (1990)4 指出, "在盟约要求逐步实现其宗旨并承认由于现有资源的限制而产生的制约因素的同时,它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立即生效的义务。" 其中, CESCR 特别提出了两项: 即缔约国承允保证ICESCR 所载的权利将得到行使而不受任何歧视; 并在第二条第一款中承诺 “采取步骤”。关于采取步骤的承诺,CESCR指出:尽管“有关权利的完全实现可能需要逐渐做到,但必须在盟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较短的时间内采取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步骤。”
8. 第12号一般性评论是由 CESCR于1999年通过的, 这部分地是对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第7.4 项目标的回应。在定义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时,该一般性评论包括了在任何时间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得到足够的食物或获取足够食物的手段的要求。CESCR进而认为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核心内容意味着: (a) 现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食物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而不含有有害的成分并能为特定的文化接受; (b) 能够以持续而不妨害享受其他人权的方式取得这些食物。在承认应该逐步实现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同时,该一般性评论指出:各参与国的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行动以保证在它们管辖下的人民至少能够获得足以保证他们为享受免除饥饿的自由所必需的最起码食物。
9. 应该指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对CESCR的工作,包括第12号一般性评论,都表示欢迎5。同样,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CFS) 认为第12号一般性评论是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第7.4 项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而对之表示欢迎6。
10. 对各国向CESCR提交报告的实践的回顾表明:一般性评论通常在报告中得到考虑。不仅如此,在2003年10月召开的政府间工作组第2次会议上, 一些国家提到第12号一般性评论,认为它是对获得食物权最完备、最恰当的解释7。
粮农组织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ICESCR)中的作用
11. 在粮农组织框架内通过的自愿准则与ICESCR的联系,可以追述到盟约的多项条款:其中预想各专门机构将在促进实施ICESCR中起到有力作用。 盟约第十八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可以安排接受这类机构的报告,其中包括“就促进遵守本盟约规定属其工作范围者所获之进展…所通过决议及建议之详细内容。"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专门机构可以根据经社理事会提请它们注意的情况,“各就职权范围,决定可能促进切实逐步实施本盟约之各项国际措施是否得当”。
12. 最后,在二十三条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缔约国同意:为实现盟约所确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包括缔结补充性条约和提出建议。因此,缔约国已同意采取进一步的国际手段,包括专门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所采取的手段。忠实地履行ICESCR就意味着缔约国应给予在此背景下通过的任何自愿准则以应有的重视。
B. 联合国宪章及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
13.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已批准联合国宪章,从而保证各自并与联合国组织合作采取行动,以促进实现更高的生活水平和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见宪章第55条)。宪章授权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以促进尊重并遵行人人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 62条第二款) 按照宪章第1条第一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在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权性质的国际问题中及促进及鼓励尊重人人得以不受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实现国际合作。” 在其第25条8中提到获得食物权利的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UDHR),经常被引用来说明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义务。可以认为,联合国在适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条款时一贯依靠 UDHR的事实促使人们得出结论:这一宣言已被接受为有关条款的权威解释。联合国成员国显然同意,根据宪章它们有义务促进对UDHR宣布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食物权利,的 "普遍尊重与遵行"。 9
14. 在非约束性文件中,宣言一般具有特别的分量。它们常常重申已经存在于习惯法中的标准和原则。10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不断地、一贯地提到 UDHR 关于获得食物权利的条款 — 这也增加了获得食物权利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近年来的决议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而有营养的食物 — 这与人人都有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和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相一致,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展和维持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11 获得食物权利的不同方面也得到了国际会议产生的宣言和行动计划的确认。12
C. 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获得食物的权利
15. 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获得食物权利有赖于取得足够多的国家实践和法律见解,才能确立为各国必须遵守的规定。习惯作为一项被接受为法律的普遍实践,需要两项缺一不可的条件:各国多年来的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约束力的坚信。条约及其他文件可以用来说明国际习惯法的存在。13 在这方面,人们曾经指出:“获得食物的权利,比起其他人权来说,更常得到赞同,达成了更大的一致, 同时可能又比任何其他权利遭到更加广泛、更加系统的破坏。”14 许多历史事例说明社会承认政府有责任提供食物或人民有权利获得食物与营养。15 获得食物的权利在宪法法16和许多国际文本(有的还在联合国建立之前)中广泛得到承认。国际联盟于1924年通过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声称人类有义务给予儿童自己所拥有的最好的一切, 而“饥饿的儿童应该得到食物” (第2段)。17
16. 在联合国的各种文件中,UDHR 超越了免受饥饿的权利,而确立了获得足以保障健康和福利的食物的权利 (第25条)。ICESCR既确认“人人有权享受…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食(物)” (第十一条第一项),也包括“人人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第二项)。CESCR第12号一般性评论把后者称为“必需的、起码的标准”— 在这方面可以说它是国际习惯法的反映;而前者则要根据资源情况逐渐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免受饥饿的权利是唯一被称作“基本”的权利,— 不仅在ICESCR中,而且在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盟约中,都是如此。后一盟约在第6条中涵盖了获得食物的权利作为天赋生命权的一部分。18 获得食物的权利的营养方面在关于儿童权利的盟约 (第24 与 27条) 和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所有形式歧视的盟约(第12与24条)中均占有一席之地。
17. 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确认,“粮食不应用作施加政治压力的工具” 19, 而这为联合国大会与上述人权委员会的多次决议所一再重申 。在普遍宣言中,缔约国毫不含糊地总结它们对世界粮食会议提出的根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现象的见解如下: “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儿童都拥有免受饥饿和营养不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充分发展并维持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20 同样,联合国大会也重申, "获得食物权利是一项应保证人人都能享受的普遍权利…"21
18. 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也存在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见解:即禁止利用剥夺食物的办法作为战争手段22,而各方均有义务避免干扰将粮食运往遭受饥饿的人们。在国际23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都禁止利用使平民挨饿作为战争方法。24 这种禁令不仅在阻止人们取得食物而导致死亡时,而且在居民由于被剥夺食物来源或供应而遭受饥饿时,都遭到破坏。对使人挨饿的禁令,在禁止攻击或破坏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资(包括食品和饮水)的条款中得到阐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重申,在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中妨碍粮食运送的个人可以被追究其个人责任。25 以下事实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庭罗马条例,蓄意剥夺平民为生存所必需的物资而使平民挨饿并以此作为一种战争方式,被认为是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26 更广泛地说,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基本规范被国际法庭认为是本质上“不可侵犯的”。27 根据这一声明,国际法律委员会认定,这些规范可以产生不可取消的强制性义务。28
19. 这些文件究竟在何等程度上导致法律上的承诺,必须以所有国家都已批准的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为指针进行考虑。在实践上,宣言被视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及如何予以解释;它促使新规则形成,影响国家和组织的实践,并使国际关系中的要求和辩解具有合法形式。29 将所有这些证据合在一起来看,尽管还有不同意见,但多数评论家声称,“根据国际法,现在可以发现:在免受饥饿问题上确有一种起码的条约权利30,同时还有一种习惯法的权利。”31
20. 至于获得食物的权利是否属于国际习惯法范畴,这一规范究竟有何内容,目前仍有一些争论。但是,既然自愿准则是面向所有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成员国的,目的是促进实施许多国际条约都已含有而根据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已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义务一部分的获得食物权利,那么,获得食物权利的习惯法性质就可以搁置一旁了。
三、自愿准则的法律基础
A.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
21. 1996年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罗马宣言重申,“按照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和人人都应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都有权取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物。行动计划的 第 7.4目标是 “澄清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盟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及区域文件所陈述的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和人人都应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应该包含的内容。” 此外,第 7.4目标敦促尚未批准ICESCR的国家批准该盟约,并敦促所有政府尽全力将其付诸实施。32 这样,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文件包含的获得食物权利的概念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盟约(ICESCR)之间的联系就清楚地建立起来。
22. 在联合国人权体系内,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构和各条约机构33都响应了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这一号召。专职监督实施ICESCR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34(CESCR)通过了关于获得足够食物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评论。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构中,人权委员会及其促进与保护人权分委员会35 都启动了对获得食物权利的研究;人权委员会指定了该问题的特别报告员 - 他将对委员会和联大提交报告。36 这样,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和各人权机构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得到加强。
B. 政府间工作组的权限
23.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 五年之后”邀请粮农组织理事会 “建立 … 一个由有关方面参加的政府间工作组,本着继续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工作的精神,在两年时间内制订一套自愿准则,以便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支持成员国逐步实现获得足够食物权利的努力。”37 宣言中对成员国的提及,意味着自愿准则将适用于粮农组织的全体成员国。联大38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39及其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也含有“成员国”的提法 — 这强烈地表示自愿准则应针对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工作组对粮农组织和联合国全体成员国开放参加。40 这清楚表示自愿准则面向所有国家,而不仅限于ICESCR缔约国。
24.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文件的措辞,在涉及获得足够食物权利和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时提到了ICESCR。其含义可能是:尽管自愿准则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它们仍应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其中包括ICESCR。另一方面,授权的措辞可能也意味着自愿准则只应着重获得食物权利属于“逐步实现”范畴的侧面,而不属立即执行的义务,也不是那些具体涉及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的义务。
C. 自愿准则的性质
25. 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清楚地表示:国际协定不经各国同意,对各国并不带来义务。41 自愿准则,如其名称所示,并不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形式和内容都意味着:这只是建议性质,并不意图给任何国家带来任何新的法律义务。看来同样清楚的是,虽然ICESCR 与其密切相关,自愿准则并不仅仅针对已经批准盟约的国家。另一方面,自愿准则也不能减少国家根据条约或习惯法已经承担的义务,并应避免造成下述印象,即实行自愿准则对于实施诸如ICESCR等人权法还是不够的。
26. 同样应该记住:自愿准则是为了在所有国家实行的,而不管其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或富裕程度如何。在这一方面,CESCR曾指出: “实现获得足够食物权利的最佳方式和手段,不可避免地会随着缔约国的不同而产生重大差异。每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做法时都有斟酌的余地,但盟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人免受饥饿并尽快享受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42
27. 从实际出发,自愿准则如果不提出必要的定义和原则,以供在其涉及的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时使用,那就很难想象如何实施这些指导原则了。
四、 结 论
28. 政府间工作组在逐步制订自愿准则时, 有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可以考虑是否重申现有的习惯法或条约法,对其进行解释,逐步发展ICESCR 中包含的获得食物权利,或重申CESCR在第12号一般性评论中建议的解释内容。
29. 如果自愿准则是以ICESCR的解释为基础,这主要将便利ICESCR 缔约国履行根据该盟约承担的义务。不过,未参加该盟约的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成员国仍可在它们现有法律义务允许的可能范围内实施自愿准则。
30. 另一方面,也可以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其他国际法律文件43或一般国际法所包含的获得食物权利为基础,起草自愿准则。
31. 如果说免受饥饿的权利起码是属于国际习惯法范畴的,那么,这一权利将会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宪法程序自动被吸收为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内容; 自愿准则能够有助于对这一权利表示进一步的支持。在那些并不自动吸收国际习惯法内容,但其宪法或法律包含获得食物的权利或政府帮助穷人的义务的国家,自愿准则可以对这种宪法条款提供权威性解释。
32. 对那些本国法律制度将人权条约提高到宪法地位的ICESCR缔约国来说, 一般性评论和自愿准则中包含的解释性说明虽然并无法律约束力却有解释上的分量。自愿准则会给第12号一般性评论中含有的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定义提供进一步的阐述。
33. ICESCR 缔约国必须就实施盟约包含的权利时采取的措施和遇到的困难提交报告,但是很少有国家就获得食物权利提供足够而准确的资讯。44 自愿准则可以为国家报告提出标准和框架。这将有助于 CESCR并可以得到后者的赞同或被采纳为今后国家报告和委员会自己评估国家报告的框架。
34. 如果其文本具体提到属于国际习惯法范畴的获得食物权利或联系到ICESCR或联合国宪章缔约国的义务,自愿准则的法律价值将会得到加强。自愿准则可以提出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如果涉及现有法律而具有权威基础和合法性,就会在政治上引起强烈的期望。“自愿准则”的名称显然包含对强制性的某种欠缺,但是它们具有的具体程度可以使它们比具有强制力的文本中含混不清的标准更加有力。这样,条约文本中对获得食物权利的软弱或含糊措辞就可以由于自愿准则而得到加强。
(P)
1 见1966 年12月16日 993号文件, UNTS 3 ( 1978年7月18日起生效)。
2 见1969年5月23日 1155号文件, UNTS 331。
3 见经社理事会1985年5月22日通过的1985/17 号决议。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5届会议报告, 联合国文件集 ( E/1991/23. E/C.12/1990/8, 83页) (1991).
5 见CHR Res. 2000/10第8段, GARES 57/226第17段, — 其中,这些机构 “欢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促进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上已做的工作, 特别是它关于此项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评论 (1999)”。
6 见1999年5月31日-6月3日于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25届会议报告,载于粮农组织第 CL 116/10号文件。
7 例如2003年10月27-29日于罗马召开的政府间工作组第2次会议的辩论中GRULAC 集团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的声明。
8 “人人有权享受足以保证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 — 由联合国大会第217 A (III)决议通过(1948,12,10)。
9 法庭在解释国内法时也引用 UDHR。例如“波姆诉高等法院案”, 223 Cal Reptr 716 (Ct. App. 1986)。在本案中,州法院引用UDHR第25条来解释《加州福利和机构法规》关于给予穷人最低援助的 17000节。几年前的一项研究发现,1948年以来通过的90多国宪法都包含了受到UDHR影响的关于基本权利的声明。有二十多部宪法明确地提到UDHR。该研究的附录二列举了各国提到U\DHR的例子,并收集了来自27个国家的二百多项见解。总之, UDHR已成为各国宪法、法律、规定和政策效仿的范例,成为法律解释的源泉,政府间机构行动和外交行动的依据,并为那些在国内法范围内和国际讲坛上推动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了鼓舞力量。见H�汉努姆《 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在国家法和国际法中的地位》25 乔治亚,载于《国际法和比较法学报》第. 287期(1996).。
10 联合国法律顾问1962年的一项声明说, "按照联合国惯例, ‘宣言’是一个正式而庄严的文件,适合于宣布具有极大而持久重要性的原则的极少场合,诸如关于人权的普遍宣言…鉴于‘宣言’更为庄严、更为重要,可以认为它代表通过宣言的机构表示强烈期望国际社会成员将会予以遵守。因此,随着这种期望逐渐得到各国实践的证实,宣言可以被确认为规定了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见E/3616/Rev.1, E/CN.4/832/Rev.1,人权委员会第18届会议报告(见经社理事会1962年第8号附件, 第103-105段)。
11 见2002年12月18日和2001年12月19日通过的联大决议的实质性段落二(A/RES/57/226 和 A/RES/56/155)。并见人权委员会1999/24号决议 (1999,4,26), 2000/10号决议 (2000,4,17,以49-1票通过,两票弃权), 2001/25号决议(2001,4,20), 2002/25号决议(2002,4,22,未经表决一致通过) 和 2003/25号决议(2003,4,22,以51-1票通过,一票弃权)。
12 参见关于根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现象的普遍宣言, 1974年11月5-16日于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的报告; 以及关于世界粮食安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行动计划的罗马宣言, 1996年11月13-17日召开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报告等。
13 国家实践和法律见解可以来自国家法律、政府间机构的宣言和条约。如北海大陆架案件(国际法庭判例27,1969年2月20日)。还可参见《美国外交法的重申》,其中宣布:只要“各国几乎普遍参与承认一般人权原则或具体权利的国际协定的准备与通过过程”,这就可以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见《美国外交法:法律的重申》第三版第 701节,1986)。
14 见菲立浦�阿尔斯通著《国际法与获得食物的人权》, 收于《获得食物的权利》一书 (菲立浦�阿尔斯通与卡塔林娜�托马塞夫斯基合编, 1984) 第 9页。
15 见P�斯皮兹著《从历史上看各民族和人民获得食物的权利》,收于《获得食物的权利》第 170-175页(菲立浦�阿尔斯通与卡特林娜�托马塞夫斯基合编., 1984); 罗伯特�罗伯逊著《21世纪的人权:全球性的挑战》第 451页 (派斯林�马侯尼与保罗�马侯尼合编, 1993)
16 粮农组织文件IGWG RTFG 2/INF 1:国家一级对获得食物的权利的承认, 2003年9月。
17 国际联盟O.J. 特别附录第 23页 (1924)。免受匮乏的自由也是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于1941年1月6日宣布的四大自由之一 。见富兰克林�罗斯福1941年1月6日致国会的年度国情咨文,《富兰克林�D�罗斯福公共文件和讲演集》之九,第 672页 (S�罗森曼编, 1941)。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8 年的世界粮食日将获得食物的权利称为最基本的人权。
18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委员会在其1982年4月30日作出的第6号一般性评论中认为,生命权"往往被解释得过于狭窄。‘天赋生命权’一词以一种限制性的方式是不能得到正确理解的, 而保护这一权利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最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降低婴儿死亡率并增长平均预期寿命,特别是通过采取消灭营养不良和流行病的方法。"
19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见 A/CONF.157/23第一部分,第31段。
20 第16次全体会议报告第一段(1974,11,16)。
21 见第39届联大第 166号决议(UN GAOR, 1984)。
22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8,12) 第 20与26条;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8,12) 第23条;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议定书(1977,6,8)第54与 70条(见补充议定书二,1125 U.N.T.S. s)。关于种族灭绝的公约禁止在任何时候蓄意强加“生命的条件,以图实现在身体上全部或部分地毁灭生命。”(见第二条(c)款)
23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已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批准。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1949,8,12)补充议定书(即议定书一)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1949,8,12)补充议定书(即议定书二) 已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关于保证人们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因此不管是否批准这些文件,都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
24 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1949,8,12)补充议定书(即议定书二)在第14条中规定: “禁止使用使平民挨饿的战斗方法。因此禁止为此目的而攻击、破坏、迁移或使之变为无用那些对于平民生存不可或缺的东西,例如食品、生产食品的农业地区、庄稼、牲畜、饮水设施及供应,和灌溉工程。”
25 关于索马里:U.N. SCOR, 3145次会议,见联合国文件 S/RES 794 (1992)。关于南斯拉夫:U.N. SCOR, 3106次会议,见联合国文件S/RES 700 (1992);UN SCOR,3137次会议,见联合国文件S/RES/787 (1992)。
26 关于国际武装冲突,见罗马条例第 8条第2 (a) (vii)段和第2 (b) (viii) 段 ;关于非国际武装冲突,见第 8条第2 (e) (viii) 段。
27 《威胁使用和使用核武器的法律性质》,见1966年国际法庭报告,第 226页和第 257页 79段。
28 见关于国际上不合法行动的国家责任的文章草稿,载于国际法律委员会第53届会议报告; 联大第56届大会正式文件(Doc. A/56/10)评论了第40篇文章。
29 北海大陆架案件之四。
30 见卡特林娜�托马塞夫斯基编《获得食物的权利:适用国际法手册》(1987)。
31 唐纳德�E�白金汉《变革之路:寻求符合国际法的获得食物权利的综合解决》,国际法学报第285期 (1994)。
32 见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报告附录,粮农组织,罗马, 1997。
33 以宪章为基础的机构,指那些不是由单独的人权条约所建立,而是直接由联合国宪章及其后的决议授权的机构。其中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及其促进与保护人权分委员会。相反,条约机构指那些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而建立的机构,如人权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
34 经社理事会建立了经社文委员会(CESCR)以监督盟约的实施情况。与人权委员会不同,CESCR未被授权独立进行监督活动,而是协助经社理事会履行盟约授予它的作用。
35 1949年,促进与保护人权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阿斯布疆�爱德先生更新了关于获得食物和免受饥饿权利的研究报告。特别报告员承认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在改变人们的态度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确认第12号一般性评论对澄清该权利及相应的国家责任包含的内容所作的重要贡献。他指出国际机构越来越赞同从人权角度处理食物和营养问题,并敦促各国、各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及公民社会为消灭人类的饥饿灾难而协同一致、采取行动。
36 2000年, 人权委员会任命让�齐格勒先生(瑞士)为其关于获得食物权利问题的首任特别报告员。迄今,他已向人权委员会和联大提交了一系列报告和专题报告。可参见联合国文件 E/CN.4/2001/53(2001,2,7); E/CN.4/2002/58/附录一( 2002,1,23); A/56/357(2002,8,27)。
37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宣言: 五年以后,第10段 。
38 联大决议 A/C.3/58/L.70(2003,11,18)欢迎政府间工作组制订一套自愿准则的工作,以便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支持成员国逐步实现获得足够食物权利的努力。还可参见联大决议A/RES/57/226, 第14段。
39 人权委员会2003年25号决议欢迎自愿准则,称之为“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支持成员国逐步实现获得足够食物权利的努力并鼓励它们在这方面继续合作”的一种手段。" (着重号是后加的)
40 见粮农理事会第123届会议(2002,10,3-11,2)报告附录丁。
41 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34条。
42 第12号一般性评论,第21段。
43 包括 ICESCR, CEDAW, 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 各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等。
44 粮农组织文件 IGWG RTFG 2/INF 1:国家一级对获得食物权利的承认, 2003年9月。
栏目分类
- BRETT 官网
- BRETT 官网